第四十五条

有效

建筑市场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惩戒措施,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并将相应失信行为记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