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管与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建筑市场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惩戒措施,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并将相应失信行为记入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