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将有下列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

(二)出借或者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恶意压低收费的;

(三)转让监理业务、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的;

(四)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六)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