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结算过程中因计量或者计价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结算并支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