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当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百分之八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后十五日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从其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