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推行评定分离方式。实行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评标方法应当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内容、程序和推荐方式等;定标方法应当按照科学、规范、民主决策原则,明确定标人员组成、择优要素、定标方式和定标程序等。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定标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