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

(二)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