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投标人不得以借用资质、串通价格、轮流中标、陪标补偿等不正当方式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参与串通投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