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有效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违法发包行为:(一)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依法必须招标发包而未招标或者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三)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单位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