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第四十一条有效基层工会委员会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召开会议或者开展活动的,应当事先与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商定。工会非专职委员每月可以有三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其工资照发,待遇不受影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