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第四十条有效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和本市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街道、乡镇以上各级工会以及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