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成立工会筹备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工会筹备组织之日起按照本款规定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各级工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