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职工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施。

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