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年审、犬只收容留检、禁养犬没收投送、犬只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管理,查处占道售犬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