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并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方式,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