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只扰民或者伤人、养犬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案件,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捕捉狂犬和无主犬只、没收投送禁养犬等。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