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规范以及狂犬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