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