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