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二十八条第四、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