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二十八条第四、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