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居民小区、商住楼内从事犬只诊疗、繁殖、销售、培训、展览、表演等活动。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