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同时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开展犬只经营场所防疫和环境卫生清洁;(二)销售的犬只应当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三)健全完善犬只经营台账;(四)除免疫、诊疗、训练、配种和销售外,不得将所养犬只带出饲养场所。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