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经营者获准开设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或者举办活动之日前十五日内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