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和防疫条件,依法办理相关的许可、登记、证明。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