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本市养犬实行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管理。严格管理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划定并公布的区域,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