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养犬实行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管理。

严格管理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划定并公布的区域,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