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部门主管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由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监督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日常联合执法巡查,逐步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