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和留检第三十七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无主犬只或者犬只尸体,可以自行送交收容留检场所,也可以告知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收容留检场所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