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携带当地未登记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于进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