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携带当地未登记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于进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