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拴养、圈养,禁养犬只等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严格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