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青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档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四)医院、商场、候车(机)厅、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五)文物保护单位;(六)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