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规范养犬行为,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因养犬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