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一个年审期内,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犬只出现两次以上伤人事件的,注销养犬登记证,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