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进行年审。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