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安全牢固的圈养设施证明、养犬安全管理制度、醒目警示标志证明;

(四)犬只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五)所在社区出具的养犬人告知证明。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