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三)安全牢固的圈养设施证明、养犬安全管理制度、醒目警示标志证明;(四)犬只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五)所在社区出具的养犬人告知证明。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