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个人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二)犬只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三)所在社区出具的养犬人告知证明。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