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犬只免疫证、电子标识、犬牌、养犬登记证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