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严格管理区内的犬只,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采集犬只信息,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当日核发犬牌、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养犬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