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植入电子标识。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