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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有效
严格管理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严格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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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