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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注册登记,查处犬只交易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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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