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和检疫、疫病监测、电子标识植入、养殖和诊疗等工作;建立犬只免疫档案,核发犬只免疫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开展疫苗接种;对涉疫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