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护区第六十三条有效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许可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