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护区第六十四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确有必要进入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及安全运营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置。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