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第十四条有效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确定。未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规划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