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第十五条有效轨道交通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并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轨道交通设施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