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需要在已出让、划拨的土地上建设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就设施建设所需用地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能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已经出让或者划拨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融合设计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可以不计入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