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科学选址,节约用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听取选址地所在社区(村)的公众意见。禁止在下列地点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一)自然保护区;(二)风景名胜区;(三)森林公园;(四)基本农田保护区;(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六)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七)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