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科学选址,节约用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听取选址地所在社区(村)的公众意见。
禁止在下列地点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自然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
(三)森林公园;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七)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