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防治消纳过程中的污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