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给予保障。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和运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