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